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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紧急应对大气和水环境重污染期间实行严格管控的决定

来源:安新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12-13 作者:不详 浏览量:
安政〔2017〕29号
 
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紧急应对大气和水环境重污染期间
实行严格管控的决定
 
    近一时期,我县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实行紧急应对响应,采取以下严格管控措施。
1.严禁已明令取缔的土小企业恢复生产设施、采水、电力等生产要素以及购入原料、堆放和储存固体废物。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排污企业或摊点提供用地、厂房等生产场所。
3.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从事生产。
4.严禁证照齐全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运转不正常及停用状态下开工生产和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
5.严禁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后,企业不执行管制措施开工生产。
6.严禁企业或个人购买、接受、储存无环保手续的固体废物原料,严禁无环保手续的固体废物原料入境。
7.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烟尘、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
8.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9.严禁以露天焚烧方式、熔炼方式和化学方式处理工业固体废物。
10.严禁从事排放黑烟和有害烟气的烧烤、煎炸、烘烤等餐饮活动,严禁建筑施工和煤炭、沙石销售等现场敞开式作业,严禁运输散体物料、垃圾、污泥车辆扬撒遗漏。
11.严禁企业安装、使用获批环评内容以外的锅炉、设备从事生产和与生产相关的活动。
12.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和自然沟渠排放、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以及以其它方式擅自存储和处置工业废水、废渣、污泥。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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