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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工作的通告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拼装、改装的电动(燃油)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0年2月11日起, 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扣留车辆,依法罚款并取缔非法营运。
三、2020年2月11日起,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驶入奥威路,金台路、板正大街以及白洋淀站周边惠源路、昌泰路,益达街路段。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子以处罚并查扣。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