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必须到县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
二、依法规范租赁双方行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都要坚持守法遵规,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毁约。对于出租方违背法律、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或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承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另租他人的,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如确需改变,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四、依法查处涉房屋租赁各种违法行为。对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司法机关将主动服务,及时介入并受理,依照相关法律作出裁决。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为达到毁约目的,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实施毁坏财物、停水停电、堵门闹事、恐吓、骚扰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主动及时介入,普法送法,帮助调处。对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