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孵化期满时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的初次创业人员,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正常经营满6个月,入孵期间免房租、物业、水电费。入驻创业实体在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的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适用对象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其他符合入驻条件人员初次创业项目。
(三)入驻程序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交实体负责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就业创业证证号及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及入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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