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
未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三、备案对象
县域内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四、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筑质量检测报告)(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备案地址
雄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法规股(原雄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内),铃铛阁大街748号。联系人:董娜,19933320299。
雄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