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承揽雄安新区加油站,帮人安排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以及解决小吃店拆迁等事由,骗取他人钱款近1000万元。1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院日前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男子刘某、姜某有期徒刑15年与有期徒刑11年。
54岁的刘某案发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法院查明,2017年间,刘某和姜某冒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张某、王某对二人办事能力的信任后,实施了以下一系列诈骗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与姜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表示,在上述事件中已经进行了运作,将部分钱款转给了案外人,事情没有运作成功,源于受害人后续资金不足等,两人并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涉案部分钱款被刘某用来偿还以前的债务,在案的录音及鉴定意见证明,刘某明确告知被害人其在国安委任职并与领导关系密切等,法院对两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