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可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实施期限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上年度末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申请稳岗返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还需符合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申请经营困难且无历史欠缴,并提供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返还政策。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援企稳岗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新区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次。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暂定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90%。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针对2020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1000元/月。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对年龄偏大(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和残疾家庭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予以就业帮扶,按照每个岗位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其他扶贫专岗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按照1900元/月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1900元/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提高1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下期预告:求职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安置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转型升级企业分流职工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