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 40周岁、男满 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人事档案)。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
4.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复转军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复转军人。
7.高校毕业生:指毕业 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