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项目编号:06018
项目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辖范围:省会医疗机构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
申报条件: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报材料: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许可证;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 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材料; 2、医疗保险处依据《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资格 与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3、医疗保险处与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医疗保险处处长审查,并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初步名单; 5、将拟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主管厅长审定批准; 6、主管厅长批准后,省厅印发批复文件; 7、给定点零售药店发《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及标牌,同时将文件抄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承 办 人:兰静
办公地点:1415室
联系电话:0311-88616837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赵志岚
联系电话:0311-88616836
审批权限:主管副厅长
办结时限:根据省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不定期审核公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按照规定的条件,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布局,不定期择优筛选,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以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要。
申诉途径:对许可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追究问责制度》等规定执行。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