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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时间:2019-01-08 作者:雄安 浏览量: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试点范围

安新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服务雄安新区的区域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主要措施

下放审批权限,扩大雄安新区审批自主权


对雄安新区区域内建设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国家层面审批的事项要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适时下放或委托授权雄安新区审批和管理,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联网审批办理。省级层面审批的事项除国家明确要求省级政府审批、需要省级以上平衡要素条件、跨区域(流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外,一律下放或委托授权雄安新区审批和管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网审批办理。 


实施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1.

安新区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在做好前期工作前提下,由雄安新区管委会召开会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确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安排。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先后分别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


2.

安新区区域内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有关部门先后分别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


3.

安新区区域内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按照事先公布的准入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即可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实行“先建后验”。


4.

服务雄安新区的区域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在做好前期工作前提下,由省政府召开会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确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安排。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先后分别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


强化规划标准约束,取消部分评估审批事项


1.

对在雄安新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土地整理储备阶段,进行气象、压覆矿产、地震安全、交通、水务、文物等方面影响评估审查,且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取消单个项目的评估审查。 


2.

对符合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差别化清单式管理,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备案,不再实施审批。 


3.

对符合雄安新区绿色城市标准的项目,取消节能评估和审查。 


简化审批手续,精简审批环节


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手续

安新区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由雄安新区有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向项目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含打捆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此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勘察设计及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服务雄安新区的区域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向项目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含打捆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此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勘察设计及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简化项目立项及财政评审手续

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雄安新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和预算评审。 


简化规划许可手续

由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部门及相关单位先行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项目单位据此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其他部门相关审批审查手续齐备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起步建设阶段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集中组卷上报、一次性办理,由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建设进度分批次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具体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具体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按规定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由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雄安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雄安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简化施工招投标手续

依法依规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允许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并允许项目单位依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 


简化施工审批手续

在取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项目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和消防、人防施工图合并审查)、施工登记等手续。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确认文件,并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负责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出具施工意见登记函,并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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