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七、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房屋承租人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