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提升政策覆盖面、知晓度、落实率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发布现行相关就业政策清单
助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和税收关系均在雄安新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标小型、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组织。
(2)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用工人数是指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
(3)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个人重点覆盖制造业、服务业及 乡村振兴等领域。
(2)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
(3)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4)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单户授信额度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对于稳岗扩岗贡献显著、连续2年及以上用工人数持续增加的优质企业,可视具体情况以信用方式叙做。经办银行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4.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雄安新区现行标准为高校毕业生2200元/人/月,16—24岁失业青年1320元/人/月),见习期限3—12个月。
6.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

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降为1%。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底。
8.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9.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期限至2025年底。

1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阶段性政策。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11.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象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个创业项目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13.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金额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4.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重点群体,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上统称六类人员,下同)。
对在新区企业入职的正式职工及具有新区户籍或居住证等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后就业或者取得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30元/课时/人,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
15.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6.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底。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17.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100万—400万元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万—20万元补贴,新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100万元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3万—8万元补贴。

18.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
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19.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

20.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划,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21.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22.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不缴费。
23.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
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底。
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机构名单
